报告:个别《公约》非缔约国单方推进深海采矿侵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
报告指出,个别《公约》非缔约国单方推进深海采矿,侵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,损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。根据国际法,“区域”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。在“区域”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,必须根据《公约》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框架下进行。“区域”的法律地位和勘探开发制度获得国际社会普遍认可,在国际实践中得到切实遵循。包括《公约》非缔约国在内的任何国家都不应绕开国际海底管理局,擅自授权开展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。
报告指出,国际海底管理局对此也明确表示,对沿海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区域(即“区域”)内矿产相关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授权(legal mandate),仅属于国际海底管理局;《公约》所确立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深海海底制度,其精心构建和完善正是为了“防止单边行动及平行路径(prevent unilateral actions and parallel avenues)”;个别《公约》非缔约国的单边行径不仅损害“整个《公约》的完整性(integrity of the whole UNCLOS)及其所确立的综合性体制”,还动摇“多边体系的合法性(legitimacy of the multilateral system)”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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